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案 件 保 全 情 况 通 知 书
(2022)黔0113执保430号
贵州鑫大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贵州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案号为(2022)黔0113民初1164号申请人贵州鑫大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采取保全措施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贵安分行营业室2402015409200092475账号存款8075.03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442元,冻结时间一年,从2022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0日止;
2、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贵A6××××的大众牌汽车,查封期限两年,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至三十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届满期限不足七日申请的,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审 判 员 王 一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茂华
书 记 员 李正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