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尤加强与青岛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尤加强与青岛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风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28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81民初3507号
原告尤加强,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明月,任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张风双,住山东省胶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加强与被告青岛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风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人民币1万元并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加强撤回起诉。
原告尤加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晖
审 判 员  于玲娟
人民陪审员  徐雨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尤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