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伟东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执280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刘家村(消防大队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明月,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伟东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夏庄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传,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伟东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0213民初3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鲁0213民初32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永攀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曲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