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451号
原告: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485250。
法定代表人:孙学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大,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办事处刘家村(消防大队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612610135。
法定代表人:王明月,董事。
被告:万增,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7元、保全费1820元(原告均预缴),由原告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学成
审判员  王彬彬
审判员  李林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宫宇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