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92民初189号
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58号(1-2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梅,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博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华山路名人府邸E栋24层F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博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和解,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