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02民初2073号
原告:***,女,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金龙,黑龙江鑫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中汇城华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龙沙区卜奎大街东侧、腾飞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泰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三路国芳城市花园**楼**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与齐齐哈尔中汇城华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泰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48.00元,减半收取计2,82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