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3民终20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图园城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千山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武,辽宁佐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千山区。
原审被告:辽宁省鞍山经济开发区宁远街道新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新堡村271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刚,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向阳,辽宁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鞍山图园城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鞍山经济开发区宁远街道新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辽0303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鞍山图园城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鞍山图园城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鞍山图园城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鞍山图园城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娟
审 判 员 徐云龙
审 判 员 王珍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闫 亚
书 记 员 姜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