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图园城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3民终20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4年7月19日出生。住所地:海城市腾鳌镇安费黄村(黄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鞍山图园城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千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武,辽宁佐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鞍山图园城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园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303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依法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理由是:上诉人是经被上诉人合法授权的实际施工人,被上诉人向我方支付的26万元系我方应得的工程款,不存在不当得利情形。
被上诉人图园公司答辩称:服从一审判决。
图园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不当得利26万元,二被告是父子关系,2016年年中,二被告引荐案外人与原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案外人为原告承揽的工程进行施工,原告按约定拨付工程款,由于其与我公司人员较熟,故我公司财务人员用王莹的银行卡将26万元的工程款分若干次转给二被告,事后我公司主管人员发现向其索要时,二被告以其是合同居间人等荒唐理由拒绝还款。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至2017年,图园公司向**、***转账,合计26万元。
上述事实,图园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转账凭证4张;2、《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1份。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该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
对于**、***提供的收款收据、委托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该院依法不予采信。
对于**、***提供的证实材料及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到庭,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图园公司提供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能够证明,图园公司与王晓平存在承包关系,且图园公司与**、***均承认此承包合同是在工程结束后签订的,即**、***承认图园公司与王晓平间存在承包关系,因此,图园公司将工程款给付**、***,没有法律根据,图园公司主张**、***返还26万元,该院依法予以支持。如**、***与案外人王晓平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可另案主张。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鞍山图园城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上诉人提供的证人姚某、蒋某1、蒋某2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发包单位宁远镇新堡村村委会主任张某的证言均证明二上诉人参与了工程施工,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调取了(2017)辽0311民初1396号案件庭审笔录作为证据在庭审中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二上诉人收取图园公司26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及应否返还。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据此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的依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即构成不当得利必须具备的要件之一是无合法根据。在审判实践中,通常认为合法的根据,包括法律上的依据和合同上的根据。本案中,无论是依据被上诉人出具的“我公司承包的新堡村道路新修、修补工程(东街)及新堡村道路新修、修补工程(西街)因王晓平不垫付资金,现无法继续施工,现委托**继续施工,并垫付资金,我公司与**独立结算。不得有误。与王晓萍合同作废。”的委托书还是依据被上诉人在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7)辽0311民初1396号案件庭审中:“我们让**干,活你干,钱你垫”、“我们写的保证书,由**干,我们和你结算”、“后期**是合同执行者,我们付款义务应当针对实际施工者和实际垫付者”及“活时**干的,协议是**签的。按照正理是全给**,**说情,给的原告(王晓平)那些钱”的多处自认,均可认定被上诉人认可**为后期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自愿向二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向二上诉人的付款行为系自愿行为并有事实及合同依据,因此被上诉人主张的二上诉人取得26万工程款的行为系不当得利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此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303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告鞍山图园城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200及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均由被上诉人鞍山图园城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兴棠
审判员  杨向东
审判员  王宇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隋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