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23民初21号
原告:***,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现住内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的丈夫),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现住内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延军,邢台市桥西区天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丘中燃翔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苗大路世纪星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7634375424。
法定代表人:史本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邢台市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平安南大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77275109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丘中燃翔科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邢台市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待证据充分后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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