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财保401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蓝景圣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程东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澳克莱空气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康庄南路55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蓝景圣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澳克莱空气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京0106财保40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澳克莱空气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77900元。申请人北京蓝景圣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蓝景圣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澳克莱空气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77900元的冻结。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蓝景圣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辛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