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2323财保9号
申请人:普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普安县盘水镇普天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设计院。
地址:兴义市神奇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申请人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设计院银行账户存款8615615.37元或等价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设计院价值8615615.37元的财产或存款。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