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设计院有限公司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贵州平安蓝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民辖6号

原告: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429680467Y,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神奇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系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设计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官钰,贵州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男,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平安蓝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AJTQ4J2A,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雨樟镇商业街4栋1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李晓强,系贵州平安蓝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栋,男,汉族,北京市丰台区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设计院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勘察费、设计费合计680,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至2020年11月14日为82,96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8月29日,原告与被告就兴仁市雨樟镇金盾影视文化小镇工程项目分别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三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将雨樟镇金盾影视文化小镇的摄影大棚、公安大楼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勘察,将商业街装修、拍摄基地、并噶村游憩栈道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设计,四份合同总金额合计680,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勘察、设计,并交付了相关设计成果。2020年10月1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四张发票,合计金额为340,000元,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多次讨要未果,现诉至法院。

兴仁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若产生纠纷由兴义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兴仁市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兴义市人民法院管辖。

兴义市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案涉工程地点在兴仁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兴仁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兴仁市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涉案工程在兴仁市,兴仁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向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并未提出管辖异议,也应视为兴仁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兴仁市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兴义市人民法院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兴义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兴仁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陇忠平

审 判 员 陈蕊丽

审 判 员 王幼封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何莉娟

书 记 员 罗 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