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2财保59号
申请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429680467Y,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神奇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系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设计院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平安蓝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AJTQ4J2A,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雨樟镇商业街4栋1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李晓强,系贵州平安蓝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设计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贵州平安蓝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欠款人民币762960元为由,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平安蓝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人民币762960元或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762960元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平安蓝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人民币762960元或等价动产。期限:一年。
申请费人民币4334元,由申请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厚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罗明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