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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3执49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上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698527508K,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88号D12号楼1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丽,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青海型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310880031M,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348号。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男,汉族,1975年9月19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
申请执行人青海上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型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2020)青01民终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租金133283元,电费2631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032元、案件受理费621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330元,合计16858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自然资源部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季平
审判员 李向红
审判员 罗辉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史 博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