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81民初2717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鑫隆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西街道办事处车家孝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809464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鑫隆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