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财保152号
申请人:上海源惠电气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X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依米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座XX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上海源惠电气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依米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695019.38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695019.38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源惠电气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依米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695019.38元。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3995元,由申请人上海源惠电气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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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路**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