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1314号
原告:***。
被告:江苏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滩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原告***与被告江苏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计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