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314某某与江苏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1314号 原告:***。 被告:江苏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滩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原告***与被告江苏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计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