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倍特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倍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春晓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1432号
原告:南京倍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胡晨晨。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兵,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春晓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锦路139号。
责任人:吴昊。
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受理原告南京倍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春晓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倍特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倍特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倍特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741元,减半收取2370.5元,由南京倍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维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徐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