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民初6544号
原告:南京倍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53H。
法定代表人:胡晨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晗,江苏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滆湖中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33D。
法定代表人:吴访升,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伯俊,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倍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倍特建设有限公司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南京倍特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7元,由原告南京倍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 判 长 何纪华
人民陪审员 颜爱英
人民陪审员 蒋春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羊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