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倍特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倍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七彩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3679号
原告:南京倍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057964353H,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胡晨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兵,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七彩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北路**
原告南京倍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七彩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2021年1月27日,原告南京倍特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倍特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倍特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南京倍特建设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马晓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