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初15***2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畅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5546994666,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璜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倍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057964353H,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阴市畅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倍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江阴市畅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畅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畅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7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90元(江阴市畅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畅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俊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