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瑞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西海岸供销联合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同盛胶轴有限公司、青岛鑫瑞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4526号
原告:青岛西海岸供销联合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539号。
法定代表人:赵金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平,山东翔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波,山东翔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同盛胶轴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黄河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存成。
被告:青岛鑫瑞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黄河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薛云。
原告青岛西海岸供销联合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同盛胶轴有限公司、青岛鑫瑞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青岛西海岸供销联合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西海岸供销联合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西海岸供销联合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8元,减半收取计2359元,由青岛西海岸供销联合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玉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