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文水县恒鑫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7102执355号 文水县恒鑫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文水县恒鑫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3)陕7102民初17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329066.80元及其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5691元。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1344757.80元,已将其中1329066.80元发还于申请执行人文水县恒鑫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余15691元作为本案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文水县恒鑫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认可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义务。综上,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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