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文水县鑫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7102执333号 文水县鑫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文水县鑫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3)陕7102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441100.02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6811元。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案款1457911.02元。本院已将执行款1441100.0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并将剩余16811元作为本案申请执行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