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

山东蓝色空间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城市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民初362号
原告:山东蓝色空间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州城市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蓝色空间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城市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蓝色空间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39元,减半收取6719.5元,由原告山东蓝色空间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孙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任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