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37895号
原告:广东**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路67号3号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0569306M。
法定代表人:卓镇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广州城市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64、66号东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4239128T。
法定代表人:龚勋,董事兼经理。
原告广东**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城市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 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