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胜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胜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法条)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胜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法条)
      发布日期:2014-05-04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青执字第14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胜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希恩必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胜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希恩必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977450.1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青岛希恩必食品有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胶州市北关街道办事处广州北路116号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4年3月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4年3月13日,被执行人交来执行费78377元。2014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以和解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为由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