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胜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27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执行人:***,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青岛胜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广州南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61261806T。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胜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31元,扣缴执行费1443元。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案款100991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案款102879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42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 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