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550号
申请人:***,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申请人:青岛胜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广州南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61261806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告:**,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胜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胜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 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