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胜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胜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550号 申请人:***,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申请人:青岛胜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广州南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61261806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告:**,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胜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胜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 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