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5150号
原告:***,男,1952年6月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胜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广州南路**。
原告***诉被告**、青岛胜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