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胜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高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胜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4执149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高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原东部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18032247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胜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广州南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61261806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苟乃和,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青岛高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胜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苟乃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2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完毕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20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