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卓扬工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卓扬工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02民初95号
原告:河南卓扬工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大街鼎鑫商务广场B幢北排19层东2号房。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卓扬工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卓扬工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卓扬工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卓扬工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8元,减半收取3779元,由原告河南卓扬工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