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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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2执27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金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外环西路南侧外环路与龙王路交叉口,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70259564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64454315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金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82民初17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金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成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金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款项3322782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366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成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成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成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成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查询其名下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成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财产线索经本院核实,其名下的农行成***支行账户无大额银行存款且被多家法院冻结,对几家医院的应收款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对其享有到期债权。截至2022年3月1日,本案尚有执行款3322782元及相应利息和案件诉讼费13664元、执行费35764元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成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成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金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成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2执27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