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05民初5234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峰、闫佐明,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洛阳万山高新技术应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任秀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遂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洛阳万山高新技术应用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洛阳万山高新技术应用工程有限公司均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洛阳万山高新技术应用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洛阳万山高新技术应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997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洛阳万山高新技术应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朋涛
人民陪审员 王耀光
人民陪审员 冯卫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