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05民初523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孙国强,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建安街3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峰、闫佐明,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洛阳万山高新技术应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任秀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遂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2018)豫0305财保5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孙国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洛阳万山高新技术应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屋的查封(证号:字第X001243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朋涛
人民陪审员 王耀光
人民陪审员 冯卫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