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平顶山市安泰华矿用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9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新执字第3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0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安泰华矿用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平顶山市新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平新裁字(2015)第2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安泰华矿用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安泰华矿用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具体数额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