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知民初597号
原告:平顶山市安泰华矿用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煜睿,河南知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知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河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上官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中原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中原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平顶山市安泰华矿用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安泰华)与被告河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顶山安泰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煜睿、**,被告志***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告平顶山安泰华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安泰华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山市安泰华矿用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安泰华矿用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