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402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马先锋,男,汉族,1978年10月26日生,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安泰华矿用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工业园(北环路南耐火材料厂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667245217A。
本院作出的(2019)豫0402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安泰华矿用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安泰华矿用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83087.9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安泰华矿用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