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安泰华矿用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平顶山市安泰华矿用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402执1436号
申请执行人马先锋,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安泰华矿用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工业园(北环路南耐火材料厂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667245217A(1-1)。
法定代表人朱亲,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9)豫0402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安泰华矿用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安泰华矿用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收入28298.8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安泰华矿用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