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湛民一初字第266号
原告(反诉被告)平顶山市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壮,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市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战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君,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平顶山市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市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众信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鑫基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众信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鑫基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鑫基公司自愿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众信公司的反诉。双方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平顶山市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市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平顶山市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磊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韩国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