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湛民一初字第266号
原告(反诉被告)平顶山市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壮,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市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战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君,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平顶山市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市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众信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鑫基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众信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鑫基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鑫基公司自愿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众信公司的反诉。双方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平顶山市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市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平顶山市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磊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韩国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