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财保64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金诚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寇家村南凤凰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96879518A。
法定代表人:刘开良,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向超,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莎莎,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昌吉市菏泽腾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阿什里乡二道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6792968553。
法定代表人:李其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鲁0305财保64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2279.1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2279.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2279.13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海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