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诚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诚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鸡西市亿霖洗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1678号之一
原告:山东金诚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寇家村南凤凰山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96879518A。
法定代表人:刘开良。
被告:鸡西市亿霖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中心办事处东明委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077789177A。
法定代表人:庄洪润。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诚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鸡西市亿霖洗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鸡西市亿霖洗煤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鸡西市亿霖洗煤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诚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元,诉讼保全费471元,由山东金诚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传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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