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诚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诚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鸡西市亿霖洗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1678号之二
原告:山东金诚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寇家村南凤凰山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96879518A。
法定代表人:刘开良。
被告:鸡西市亿霖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中心办事处东明委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077789177A。
法定代表人:庄洪润。
原告山东金诚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鸡西市亿霖洗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鲁0305民初167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鸡西市亿霖洗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87.7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山东金诚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鸡西市亿霖洗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87.79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范传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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