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诚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诚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昭通金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2980号之二

原告:山东**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寇家村南凤凰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5696879518A。

法定代表人:刘开良,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向超,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昭通金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湖畔名园22幢3单元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676595913C。

法定代表人:赵永清,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昭通金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昭通金寰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8元、诉讼保全费710元,由原告山东**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 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时营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