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诚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昭通金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2980号之一
原告:山东**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寇家村南凤凰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5696879518A。
法定代表人:刘开良,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昭通金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湖畔名园22幢3单元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676595913C。
法定代表人:赵永清,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昭通金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鲁0305民初2980号民事裁定书,一、查封原告山东**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CDXXX;二、冻结被告昭通金寰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山东**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原告担保车辆、被告昭通金寰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原告山东**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CDXXX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昭通金寰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 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时营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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