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2980号
原告:山东**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寇家村南凤凰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5696879518A。
法定代表人:刘开良,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昭通金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湖畔名园22幢3单元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676595913C。
法定代表人:赵永清,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昭通金寰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山东**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荣威牌汽车(车牌号为鲁CDXXX)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山东**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CDXXX;
二、冻结被告昭通金寰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 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时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