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1252号
申请人:山东**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凤凰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9687951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润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CHEH4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7月24日,现住山东省滨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亮光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道办事处前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76814266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6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润昌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亮光涂装科技有限公司6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3820元,由申请人山东**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 建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