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诚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诚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昌吉市福江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91民初1388号
原告:山东金诚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寇家村南凤凰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昌吉市福江煤矿,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硫磺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诚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昌吉市福江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诚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昌吉市福江煤矿的银行存款12818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诚联创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昌吉市福江煤矿名下的银行存款128184元。
二、如被告昌吉市福江煤矿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28184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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