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91民初553号
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业泰然大厦****。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敏仪,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引路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洲石路旭兴达工业区****东侧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引路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颖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磊